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206,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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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2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郭鳳珠
被 告 李佳珍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20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上午09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蘇冠杰
通 譯 閔國湘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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