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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24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 告 邱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向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之訴訟費用,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61頁),而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5、6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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