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248,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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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24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淙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地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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