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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2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邱淑敏
連恭賢
被 告 林瀚誠即林周億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 1月30日上午 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吳鸝稻
通 譯 李冠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9 月14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 月1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鸝稻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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