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263,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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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26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代 理 人 陳冠宏
被 告 賴俊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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