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288,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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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28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被 告 吳燕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送補費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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