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29,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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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2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陳璿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九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七八四計算之違約金,上開違約金收取期數以九期(即期間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92計算,逾期繳款時,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1月為1期)為限。

依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原告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原告催討無效,迄今仍積欠本金92,019元、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負全部清償之責。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於小額訴訟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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