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300,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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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00號
原 告 中山大臣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美雲
訴訟代理人 林坤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王西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6,1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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