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321,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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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21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許嘉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滿英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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