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343,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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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34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林子修即林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34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上午09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蘇冠杰
通 譯 王雅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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