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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錢安業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3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周怡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周怡青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附表:
┌──┬───┬────┬────┬───┬────────┐
│ │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 │ │
│編號│ 產品 │(新臺幣│(新臺幣│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
│ │ │/元) │/元) │(%) │ │
├──┼───┼────┼────┼───┼────────┤
│ │ │ │ │ │自民國93年1月9日│
│ │ │ │ │ 20 │起至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止 │
│ 1 │信用卡│ 49,443 │ 45,308 ├───┼────────┤
│ │ │ │ │ 15 │自民國104年9月1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自民國92年8月13 │
│ 2 │現金卡│ 24,744 │ 24,744 │14.25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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