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354,2018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3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林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