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40,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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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4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黃泰中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4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高明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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