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405,2018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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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405號
原 告 陳美鈴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 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南小字第405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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