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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425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被 告 京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凱
訴訟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依據原告提出之協議書第一條但書之規定,雙方間之保全服務契約如視同繼續有效,原告仍須通知被告辦理續約。
因此,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調查原告是否已通知被告辦理續約之必要,原告應於上開期日提出相關證據到庭。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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