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430,2018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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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黃勇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美國華府住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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