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鄺定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禹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