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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49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翁慧珊即翁金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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