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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黃瀛洲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51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 6月13日上午 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謝怡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参佰参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97年1 月2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71 %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怡貞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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