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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58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蘇珉弘
被 告 林進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141元,及自民國9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計算之利息;
暨自9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8,931元,及自94年7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暨自9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40元違約金。
嗣於10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變更其聲明如後述聲明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㈠被告於93年4月27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憑以向原告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80,000元,依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3、4條約定,利息以週年利率11%計算,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10%,逾6個月部分則加收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於94年7月6日後即分文未繳,依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8條,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被告尚積欠61,141元,及自9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計算之利息;
暨自9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被告復於同日以前揭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向原告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20,000元,依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2、3條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原告核准日起為期1年,利率以週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
詎被告於94年7月7日後即分文未繳,依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8條,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18,931元,及自94年7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等語。
㈢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放款查詢資料、現金卡帳戶資料查詢等件附卷為證。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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