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583,2018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林德儉即林筆坤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筆昇即林筆坤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林妹膷即林筆坤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筆詩即林筆坤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素卿即林筆坤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容汎即林筆坤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筆化即林筆坤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筆岩即林筆坤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素綿即林筆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58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方秀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93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方秀貞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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