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591,2018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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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訴訟代理人 許仁宗
被 告 曾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59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萍
書記官 吳昕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昕韋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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