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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 告 謝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59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方秀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97年1 月2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方秀貞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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