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637,2018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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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6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李珮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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