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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國賢
被 告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67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 8月15日下午 4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萍
書記官 吳昕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昕韋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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