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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72號
原 告 洪醇恩
被 告 游泰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簡易庭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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