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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82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義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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