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940,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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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940號
原 告 吳明松
訴訟代理人 吳羽宣
被 告 黃啓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1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兩造間約定之違約金是否係懲罰性違約金?又被告提出之書狀載有民法第180條規定之內容,惟未說明該規定之內容,與其抗辯有何關連?另被告抗辯原告清償之金額包含利息及「其他報償」,亦未說明所謂「其他報償」所指為何?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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