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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962號
原 告 承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倫
被 告 彭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又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已明訂。
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由陳美英改為許維倫任之,並有卷附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按,而許維倫已於107年9月20日當庭聲明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92,5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
於訴狀送達被告後,復於107年9月2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請求之金額減縮為32,11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則核原告所為,係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院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任職於伊公司,因故遭伊公司開除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至伊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停車空地,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停放在該處等待出貨之貨車車上之貨物。
嗣因伊發現貨物短少,經清查貨物及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而被告前揭3次竊盜犯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鈞院刑事庭於107年5月16日以106年度易字第1214號判處被告各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被告因不服現已提起上訴(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而伊公司遭被告竊取之前揭貨物係價值32,116元(計算式:18,758元+13,358元=32,116)等情。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判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原告公司客戶別銷貨統計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全卷後查證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其遭竊取物品之損害32,11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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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 罪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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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正宇於105年7月31日上午約│
│ │6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
│ │8572號自小貨車至承展公司停│
│ │車空地,並於同日上午約6時 │
│ │24分許,將承展公司司機陳守│
│ │義所駕駛且停放在該處之車牌│
│ │號碼RBC-1510號貨車上如附表│
│ │二所示價值共新臺幣18,758元│
│ │之貨物,搬運至其所駕駛之上│
│ │開ANL-8572號自小貨車而竊取│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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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彭正宇於105年8月9日上午約5│
│ │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85│
│ │72號自小貨車至承展公司停車│
│ │空地,並接續於同日上午約6 │
│ │時9分許、6時20分許,將承展│
│ │公司不詳司機所駕駛且停放在│
│ │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貨 │
│ │車上價值不詳之貨物,搬運至│
│ │其所駕駛之上開ANL-8572號自│
│ │小貨車而竊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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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彭正宇於105年8月10日上午約│
│ │5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
│ │8572號自小貨車至承展公司停│
│ │車空地,並於同日上午約5時 │
│ │39分許,將承展公司司機王宏│
│ │仕所駕駛且停放在該處之車牌│
│ │號碼RBC-1510號貨車上如附表│
│ │三所示價值共新臺幣13,358元│
│ │之貨物,以推車搬運至其所駕│
│ │駛之上開ANL-8572號自小貨車│
│ │而竊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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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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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品名 │數 量│單價(新│金額(新│
│號│ │ │臺幣) │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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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七星香菸-軟包 │1條 │850元 │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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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峰香菸 │3條 │1050元 │3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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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灣啤酒600cc(20入) │40罐 │36元 │1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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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5度紅標料理米酒 │20罐 │24元 │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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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牌啤酒600cc(12入) │4箱10 │490元 │2368元 │
│ │ │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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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盛康埔里純水1500cc(12 │4箱 │70元 │280元 │
│ │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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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盛康埔里純水600cc(24入│6箱 │80元 │48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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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75上級特等高梁酒 │6罐 │500元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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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3金門高梁酒 │6罐 │190元 │1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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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海尼根啤酒(瓶)650cc(│2箱 │800元 │1600元 │
│ │12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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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尼根啤酒(易)330cc(24│1箱 │750元 │750元 │
│ │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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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百威啤酒(易)330cc(24入│1箱 │650元 │65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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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開喜烏龍茶1L(12入) │3箱 │250元 │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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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大西洋蘋果西打600cc(24│1箱 │460元 │460元 │
│ │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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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愛之味麥仔茶1L(12入) │1箱 │280元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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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愛之味分解茶1L(12入) │3箱 │280元 │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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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御茶園雙茶花綠茶980cc(│1箱 │240元 │240元 │
│ │12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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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 │18,7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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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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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品名 │數 量│單價(新│金額(新│
│號│ │ │臺幣) │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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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啤酒600cc(20入) │80罐 │36元 │2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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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牌啤酒600cc(12入) │12箱 │514元 │61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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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牌啤酒(易)330cc(24入│3箱 │620元 │186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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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海尼根啤酒(瓶)650cc(│1箱 │810元 │810元 │
│ │12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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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百威啤酒(瓶)600cc(12入│1箱 │760元 │76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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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開喜烏龍茶1L(12入) │1箱 │280元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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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T蔓越莓汁900cc(12入)│1箱 │300元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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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T老北京酸梅湯900cc( │1箱 │300元 │300元 │
│ │12入) │ │ │ │
├─┼───────────┼───┼────┴────┤
│ │ │合計 │13,3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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