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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炅隆
代 理 人 吳皆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四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閱卷獲悉本院107年南小字第1284號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之內容,與原告所陳遺漏記載嚴重,幾乎與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相悖,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聲請錄音光碟核對。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南小字第1284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其在聲請期間內提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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