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補,233,2018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婼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