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補,235,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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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林旻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月嘉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符法定程式,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期限內補繳之。

(二)本件被告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係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屬民法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77、78、79條參照),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為無訴訟能力之人(民事訴訟法第45條參照),應由其法定理人(父母或監護人)代為、代受訴訟行為。

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以被告為當事人,於法不合,茲因法定代理權有欠缺屬可以補正事項,原告應於期限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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