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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鴻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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