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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7號
原 告 陳弘霖
陳弘龍
賴冠傑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江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2元(計算式:4,167元×3×2),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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