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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鍾麗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林進展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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