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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3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 告 李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千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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