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補,39,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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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3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曾士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建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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