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補,40,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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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40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上列原告對被告吳燕青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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