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補,49,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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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49號
原 告 陳美鈴
上列原告對被告即本院書記官陳鈺翰、法官王淑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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