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補,55,2018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5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偉益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銀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