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補,58,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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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代 理 人 施昶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聖輝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小額訴訟程序。

及本件原告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

查原告之訴,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5元,未逾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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