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救,13,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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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盧進隆即亞奕科技工程
代 理 人 蔡東泉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朱春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稽其立法理由,乃鑑於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符合該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爰刪除但書規定,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定除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應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後認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全部扶助,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台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以為釋明。

又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7 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 號再審之訴事件民事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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