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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救字第36號
抗 告 人 翁炳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訴訟
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5日內補繳,而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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