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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005號
原 告 蔡辛秀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洪文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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