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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涂乃儀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03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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