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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139號
上 訴 人 陳奎爾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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