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清全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侯秋峰、張淑娟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