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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20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陳慕勤
被 告 柯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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