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1276,201903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郭吉宸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福相間因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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