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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302號
原 告 鄧富仙
訴訟代理人 王富山
前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2888號(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5133號)執行命令。
經查: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之請求包含返還土地及金錢給付,惟原告起訴僅繳納請求撤銷金錢給付部分之裁判費,未繳納請求撤銷返還土地部分之裁判費。
又原告請求撤銷返還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9,340元【計算式:39,967元(被告請求執行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20平方公尺(被告請求執行之土地面積)=799,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8,7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撤銷返還土地部分執行命令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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